美国版权局(USCO)是国会图书馆下属部门,是负责登记版权主张、记录版权所有权文件以及就版权政策向国会提供建议的联邦机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该局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系统创作或辅助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指导意见,阐明了人类作者身份在机器生成内容时代的作用。
该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最初在2023年3月的政策声明中提出,并通过后续的登记决定加以完善,认为只有涉及人类创造力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无任何人类干预的作品不可版权化,因为它们缺乏《版权法》所要求的人类作者身份。然而,将人类作者身份与人工智能辅助相结合的作品,,例如人类选择、编排或修改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可能有资格获得保护,但仅限于人类创作的要素。
人工智能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
版权局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立场基于美国版权法中确立的人类作者身份要求。1976年《版权法》保护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的“原创作品”,法院长期以来将作者身份解释为需要人类创造力。1884年最高法院里程碑式案件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确认了照片的版权,强调该图像反映了摄影师的“原创智力构思”。该局将此原则应用于人工智能:如果机器在没有人类创造性输入的情况下生成作品,则不存在可保护的作者。
在2023年3月的声明中,该局明确回应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问题,指出“当人工智能技术仅接收人类的提示并生成复杂的文字、视觉或音乐作品作为回应时”,作者身份的传统要素由技术而非人类用户决定和执行。此类作品不可版权化。该声明还指出,该局将考虑人工智能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自身原创智力构思”的结果。
人类作者身份要求
该局的指导意见区分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作品和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者的作品。如果人类使用文字处理器撰写小说,则人类是作者。如果人类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从文本提示生成诗歌,则人工智能是诗歌表达的作者,而人类的提示不足以主张作者身份。该局表示,“提示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不等于创作作品”,因为用户无法以构成作者身份的方式控制最终输出。
然而,该局承认人类创造力可以存在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品中。例如,如果人类以足够创造性的方式选择、编排或修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则所得作品可能可版权化。该局2023年关于“Zarya of the Dawn”案的决定,,一本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漫画书,,授予了文本以及图像选择和编排的版权,但未授予个别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本身的版权。该决定为该局如何评估人类与人工智能混合作品树立了先例。
登记决定和政策声明
2023年2月,版权局因确定漫画书“Zarya of the Dawn”整体可版权化,但其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不可版权化而成为头条新闻。该局的审查由申请人披露图像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Midjourney创建所引发,结论是这些图像缺乏人类作者身份。文本和漫画的整体编排受到保护,但图像未受保护。
2023年3月,该局发布了一份题为“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正式政策声明。该声明澄清了该局对披露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申请的处理方法。它要求申请人识别任何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并描述人类作者的贡献。该声明还指出,该局将使用其现有的“最低限度”标准来确定人工智能贡献是否过小而不足以影响可版权性。
在后续决定中,该局拒绝登记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以及一部使用人工智能系统DALL-E创建的视觉作品,其中人类的贡献仅限于提示。这些决定强化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不可版权化的原则。
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和用户的影响
版权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对Artificial intelligence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包括Large language model和Generative AI系统的开发者。像OpenAI、Anthropic和Google DeepMind这样创建人工智能工具的公司必须考虑其产品如何在创意作品中使用。如果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小说或歌曲,用户可能不拥有版权,这可能影响此类作品的商业价值。
对于人工智能开发者,该指导意见澄清了其系统的输出不可版权化,除非人类添加足够的创造性输入。这导致一些公司设计鼓励人类参与的工具,例如允许用户编辑或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它还影响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可版权化,它们可能不符合作为训练数据受保护的条件,尽管该局尚未直接解决此问题。
该指导意见还影响Machine learning社区,因为研究人员和从业者必须理解人工智能输出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者之间的区别是该局方法的核心,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一区别可能会演变。
公众意见和持续辩论
版权局已就人工智能和版权问题征求公众意见。2023年8月,它启动了一项倡议,审查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版权法和政策问题,包括可版权性、训练数据和责任问题。该局举行了听取会议,并请求利益相关者(包括艺术家、科技公司和法律学者)提交书面意见。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辩论是关于Neural network和Deep learning在创意领域作用的更广泛对话的一部分。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应可版权化以鼓励创新,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版权应保持为以人类为中心的权利。该局的指导意见因提供清晰性而受到赞扬,但也有人批评其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
截至2025年,该局尚未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发布最终规则,但其政策声明和登记决定提供了实用指导。该局继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评估新案例,其方法可能因法院决定或新立法而改变。
与其他版权局职能的关系
人工智能指导意见是版权局管理版权制度的更广泛使命的一部分。该局的核心职能包括审查登记申请、记录文件和向国会提供建议。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影响审查过程,因为申请人现在必须披露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解释人类贡献。
该局还维护版权目录,其中包含登记记录。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导致了编目方面的新实践,例如在作品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时加以注明。该局的《美国版权局实践汇编》已更新以反映人工智能指导意见,为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详细说明。
版权局在向国会提供建议方面的作用也相关。2023年,该局就人工智能的版权影响在国会作证,并被要求为潜在立法提供建议。该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可能作为未来版权改革的基础。
国际视角和比较
版权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并非处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唯一方法。其他国家采取了不同立场。例如,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为“没有人类作者”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作者为安排作品创作的人。这与美国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的方法形成对比。
欧盟尚未采用统一政策,但欧洲法院强调版权要求“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这表明了以人类为中心的方法。日本也考虑了此问题,一些提案建议在邻接权下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美国版权局的指导意见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因为许多国家参考美国版权法。然而,缺乏国际共识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具有不同的版权状态,为全球分发和许可带来挑战。
未来方向
版权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很可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判例法的发展而演变。该局表示将继续监测人工智能发展,并可能发布额外指导。未来指导的潜在领域包括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使用,以及人工智能开发者对侵权输出的责任。
截至2025年,该局尚未解决人工智能和版权的所有方面,例如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此问题是持续诉讼的主题,包括作者和艺术家对人工智能公司的诉讼。该局可能需要就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侵权提供指导。
人工智能指导意见还与其他法律领域交叉,如公开权和精神权利。该局的方法可能需要适应新技术,例如基于Transformer (architecture)的模型和扩散模型,这些技术能够生成越来越逼真和复杂的作品。
与此同时,版权局的人工智能指导意见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者和用户提供了清晰的框架。通过要求人类作者身份,该局旨在保留版权的激励结构,同时承认人工智能在创意表达中日益增长的作用。该指导意见是使版权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