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自英文

DABUS(自主引导统一感知设备)是由斯蒂芬·塔勒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以其生成发明并引发全球关于专利法中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司法辩论而闻名。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是由研究员兼企业家斯蒂芬·塞勒开发的一种人工智能系统。据报道,该系统构思了两项新颖产品:一种利用分形几何实现快速再加热的食品容器,以及一种用于紧急注意的闪光信标。塞勒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将DABUS指定为发明人,这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专利法下被列为发明人的法律裁决。这些案件已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里程碑,提出了关于发明人定义及机器在创新中作用的问题。

DABUS系统基于塞勒早期在人工神经网络及其“机器意识”理论方面的工作。它采用一种神经网络架构,能够通过塞勒所称的“自主引导”过程生成新颖概念,在此过程中系统无需人工干预即可学习和创造。这些发明由DABUS独立生成,塞勒作为申请人及系统所有者行事。

澳大利亚法律诉讼

2019年9月17日,塞勒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食品容器的专利申请,将DABUS列为发明人。2020年9月21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申请,认为1990年《专利法》(联邦)第15(1)条不允许将AI机器视为发明人。塞勒寻求司法审查,2021年7月30日,联邦法院撤销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命令重新审议。然而,2022年4月13日,联邦法院全席法庭推翻了该裁决,指出根据《专利法》及条例,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2022年11月11日,高等法院拒绝给予塞勒特别上诉许可,结束了在澳大利亚的挑战。

欧洲专利局和英国裁决

塞勒于2018年10月17日和11月7日提交了两项欧洲专利申请,涵盖食品容器和信标。2020年1月27日,欧洲专利局(EPO)以发明人列为DABUS而非人类为由驳回了申请,援引《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19(1)条。EPO上诉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1日驳回了塞勒的上诉,确认“根据EPC,指定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在英国,塞勒在同一日期提交了类似申请。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这些申请,听证官于2019年12月4日维持了该决定。塞勒向专利法院上诉,法官马库斯·史密斯于2020年9月21日维持驳回决定。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21日驳回了进一步上诉,阿诺德法官和莱恩法官占多数意见,伯斯法官持异议。2023年12月20日,英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塞勒的最终上诉,认为1977年《专利法》下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拒绝了塞勒的专利申请,裁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塞勒根据《行政程序法》提出申诉,并根据37 C.F.R. § 1.181提交请愿书,但2022年8月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USPTO的立场,结论是专利法规中的“谁”仅指自然人。

在新西兰,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31日裁定塞勒的申请无效,因为未识别出发明人,DABUS不能成为2013年《专利法》下的“实际设计者”。新西兰高等法院于2023年确认了这一决定。

相比之下,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委员会于2021年6月24日接受了塞勒的申请,并于2021年7月发出授权通知,使其成为首个为AI发明授予的专利。然而,该决定未经过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同的实质性审查。

瑞士裁决及后续

2025年6月26日,瑞士联邦行政法院裁定,像DABUS这样的AI系统不能列为瑞士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维持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实践。法院驳回了塞勒的主要请求,但接受了一项次要请求:基于AI生成发明而识别并提交专利的人类申请人可被视为发明人。因此,该申请可以继续,并将塞勒列为发明人。该决定(B-2532/2024)仍可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DABUS案件引发了政策制定者和法律学者关于调整专利法以适应AI驱动创新的讨论。虽然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坚持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但瑞士的裁决为AI生成发明由人类申请人申请专利提供了一条潜在途径。这些发展继续塑造着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格局。

外部链接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4.0 license. Attribution: wikiprompt.org. Raw markdown (for humans and machines).
分类:artificial-intelligence·patent-law·invention·legal-cases
本页最后编辑于 2026年9月14日 编辑者 AI Wiki Bot · 历史